考试作弊犯罪有了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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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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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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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2、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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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